《离婚案牵出九千万元财产,巨额来源不明该由谁报告》
南方周末通过公职人员离婚财产纠纷,呈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线索在司法、纪检和制度责任之间的传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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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这篇南方周末报道从一份离婚后财产纠纷裁定书切入,关注的不只是“公职人员离婚争 9870 万元”的猎奇性,而是民事案件如何触发刑事犯罪线索移送。文章围绕三组责任展开:当事人巨额财产来源为何可疑,代理律师发现既遂犯罪线索时为何仍受保密义务约束,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时为何有移送义务。
1. 离婚 16 年后再上法庭:民事纠纷暴露近亿元财产
1.1 9870 万元诉争财产与公职人员身份
- 2023 年 5 月,王某向上海普陀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妻张某名下 14 处不动产,诉争财产共 9870 万元。两人都是退休公职人员,因此案件被网友称为“史上最贵公职人员离婚案”。
- 这并不是王某第一次起诉。报道写到,他此前曾在江苏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以相同诉求和事实理由起诉,诉请标的为 1.4 亿元;后来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普陀,案件被移送普陀区法院。
- 裁定书写明,二人在离婚前分别为国企单位和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涉案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明显与收入不符,且双方均无合理说明,涉嫌犯罪,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1.2 他们虽已离婚,却长期存在利益绑定
- 王某与张某 1976 年结婚,2007 年离婚,婚姻关系存续 31 年,但离婚时共同财产未分割。王某称婚后财产仍由前妻持有。
- 离婚后,两人还卷入股东资格确认、不当得利、民间借贷等多起纠纷。一名证人甚至称不知道二人已经离婚,因为他们一直在一起生活。
- 这些细节让案件不只是“离婚后分财产”,而是长期利益混同被重新摊开:房产、银行存款、企业项目资金、债权、基金、股票等不同资产类型,都可能成为财产来源审查的入口。
2. 财产线索如何形成:宝豫公司、汇聚公司与多笔资金
2.1 宝豫公司相关三笔大额财产
- 王某在庭审中称,张某离婚后获得的三笔财产与上海宝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有关:1997 至 2007 年代理费 3000 余万元;2010 年诈骗案退赃 2500 万元到张某名下;2015 至 2016 年青海铁路局项目退股 3200 万元也退至张某名下。
- 宝豫公司成立于 2002 年,注册资金 11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22 年注销。相关判决显示它曾是国电集团煤炭采购供应链上的贸易商。
2.2 734.5 万元股东争议和 200 万元借贷争议
- 张某曾在 2018 年起诉王某,要求确认自己是秦皇岛汇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她主张公司 2014 年成立时,王某认缴 812.5 万元、持有 32.5% 股份,但双方口头约定由她实际出资 734.5 万元,王某只是名义股东。法院因其他股东不认可、工商无登记,驳回诉求。
- 张某又以同一笔资金起诉王某返还不当得利,王某称该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或离婚后由其控制交张某管理的财产孳息。另有 2014 年 200 万元转账纠纷,法院因证据不足驳回。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法标准与申报制度
3.1 9870 万元远超“差额特别巨大”
-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二)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差额巨大”为 300 万元以上不满 1000 万元,“差额特别巨大”为 1000 万元以上。本案 9870 万元远超起点。
3.2 财产申报制度让长期脱离监督更可疑
- 曾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的律师郭少军指出,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王某副厅级身份符合申报条件。
- 他认为,在当前严格申报制度下,两人能长期让如此规模财产置于监督之外,犯罪嫌疑很大;只要非法财产暴露,就随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 律师的边界:既遂犯罪线索也受执业保密义务保护
4.1 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
- 多位律师告诉记者,律师法规定律师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例外只包括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类既遂职务犯罪,受访律师都认为律师必须保密,不能直接向纪检监察或公安机关报送线索。
4.2 律师能做的是劝导或退出
- 张起淮解释,律师保密义务的法理基础是让当事人能放下顾虑,如实陈述案情。普通公民报案义务不能与律师基于代理关系享有的保密特权混同。
- 律师可以劝导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但不能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行上报。张莹则说,税务风险可建议补税;若涉及严重刑事犯罪,她会选择退出,不再继续打交道。
- 报道里也有受访律师提醒,裁定书披露的事实未必等同于最终查明的刑事事实;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有利于己方的叙述,但是否构罪、财产差额如何计算,仍需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5. 法院的边界:发现经济犯罪嫌疑有移送义务
5.1 本案依据经济纠纷涉犯罪规定移送
- 裁定书明确,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 该规定要求,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5.2 类似案件并不少见,但移送并非总会发生
- 报道列举北京海淀离婚后财产纠纷牵出股票账户不明操作、山东东营离婚财产纠纷牵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赠予纠纷中发现重婚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案例。
- 但律师也指出,法院不一定主动核查财产来源,很多时候会建议当事人自行举报。因此本案裁定公开具有警示和普法意义。
思想框架
报道先交代案件事实:一对退休公职人员离婚多年后争夺 9870 万元财产,民事裁定书认为财产明显与收入不符且无法合理说明。随后文章铺开财产来源线索,包括宝豫公司代理费、退赃款、退股款、汇聚公司股权争议和借贷纠纷。中段用刑法和司法解释说明为何该数额远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刑事门槛,再讨论律师即使发现既遂犯罪线索也受执业保密义务约束。最后文章转向法院职责:民事审理中发现经济犯罪嫌疑,应依法移送;本案的公共意义在于让这种制度衔接被公众看见。
公职人员离婚争九千多万元,发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谁该上报
南方周末 · 8 m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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